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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陵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陵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临邑县。被告苗某,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建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延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