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陵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陵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临邑县。被告苗某,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建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延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