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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三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武贵芬与王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贵芬,王金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2659号原告武贵芬。被告王金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贵芬与被告王金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贵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晓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