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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汝花与姚子亮、李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汝花,姚子亮,李春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480号原告高汝花。委托代理人夏鲁峰,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子亮。被告李春燕,现在山东省潍坊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凌杰,昌邑征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汝花诉被告姚子亮、李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赵寿跃代理审判员  齐登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