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汝花与姚子亮、李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汝花,姚子亮,李春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480号原告高汝花。委托代理人夏鲁峰,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子亮。被告李春燕,现在山东省潍坊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凌杰,昌邑征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汝花诉被告姚子亮、李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赵寿跃代理审判员 齐登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