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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天执民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正新与丁於文、陈菊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正新,丁於文,陈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天执民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陈正新。被执行人:丁於文。被执行人:陈菊明(陈秀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天商初字第1412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於文、陈菊明归还申请人陈正新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於文、陈菊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万鹏天台县人民法院()稿纸签发:2012年月日核稿:2012年月日会签:2012年月日拟办人:杨万鹏2012年月日标题: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