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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执字第00406号

汉滨区旺洲商贸有限公司华龙商厦与李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旺洲商贸有限公司华龙商厦,李建新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406号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旺洲商贸有限公司华龙商厦,住所:金州南路50号。被执行人李建新,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本院受理安康市汉滨区旺洲商贸有限公司华龙商厦申请执行李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

一、由李建新偿还华龙商厦借款43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调解书的债务利息。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执行费68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并外出去向不明,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确认,并表示愿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执字第0040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小成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涂必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