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平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唐志权与唐华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平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唐志权,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512。被申请人唐华田,男,1930年12月26日,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12。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志权诉被申请人唐华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唐志权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唐华田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唐志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唐志权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