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于晓岚与范洪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岚,范洪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41号原告于晓岚,女,汉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范洪群,女,汉族,住所地深圳市滨河大道3203号院内皇岗海关生活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3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