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占花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陈立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陈立明,贾春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21号原告:王占花,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三楼310、312室。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明,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贾春红,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花诉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陈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春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花撤回对被告贾春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