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190号
原告:王洁。
委托代理人:周林。
被告:绍兴县帝博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洁诉被告绍兴县帝博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洁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帝博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洁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帝博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洁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帝博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包旺建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