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4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与杉湖北路交叉口东北角杉湖综合楼。负责人王艺民,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寄梅,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况懿祥。委托代理人况紫毅。被告林玲。被告桂林市新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崇善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柳生,总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况懿祥、林玲、桂林市新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5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477元(被告况懿祥已预交),由被告况懿祥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黄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
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