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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献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献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205号罪犯王献,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2OO5)临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献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12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999号刑事判决,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9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2次,并获得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献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11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