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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3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佐龙姜建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夏佐龙,姜建芳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3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委托代理人吴浪,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佐龙,男,被告姜建芳,女,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违反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约定,未向原告归还代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夏佐龙偿还原告代付赔偿款1706.03元及利息2.8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6月2日暂计至2012年6月11日,之后的利息继续主张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共计1708.87元;2、确认被告夏佐龙的上述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姜建芳与被告夏佐龙共同承担偿还责任;3、确认原告与被告夏佐龙签订的《汽车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姜建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佐龙、被告姜建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偿还代偿款1706.0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706.0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6月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被告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夏佐龙抵押财产(粤B×××××号小汽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苏   峰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鸣(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