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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82号

张炳魁、张凤芹、张炳富、张凤英、张炳有与邱忠文、张秋芳、张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炳魁;张凤芹;张炳富;张凤英;张炳有;邱忠文;张秋芳;张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82号原告张炳魁,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金锁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张凤芹,女,194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原告张炳富,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张凤英,女,194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碑林工商分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海,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张炳有,男,194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外贸三生公司退休职工。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成文,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忠文,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无业。被告张秋芳,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静,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文艺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职工。委托代理人郝敏,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开元商城职工。

原告张炳魁、张凤芹、张炳富、张凤英、张炳有与被告邱忠文、张秋芳、张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炳魁、张凤芹、张炳富、张凤英、张炳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成文、被告邱忠文、张秋芳的委托代理人刘巧芸,被告张静的委托代理人郝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炳魁、张凤芹、张炳富、张凤英、张炳有诉称,车慧贤系原告和张炳发的母亲,第一被告系张炳发的妻子,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系张炳发的女儿。2005年4月13日张炳发为获得母亲财产,与年近百岁的母车慧贤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车惠贤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建国巷4号661号房产全部赠与张炳发。后车慧贤于2005年6月20日去世,张炳发于2011年5月11日去世。现原告认为该赠与合同内容违反了我国《继承法》的强制规定,侵害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且该合同中车惠贤的签名系虚假签名,故该合同实属无效。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5年4月13日车慧贤与张炳发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被告邱忠文、张秋芳、张静辩称,该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张炳发的签名不属实,赠与合同中所涉及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符,故认为该赠与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经审理查明,车慧贤系原告张炳魁、张凤芹、张炳富、张凤英、张炳有和张炳发的母亲,第一被告邱忠文系张炳发的妻子,第二被告张秋芳及第三被告张静系张炳发的女儿。2005年4月14日,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出具(2005)西新证民字第356号继承公证书一份,内容为车惠贤继承被继承人张作义西安市新城区建国巷4号661号房产(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25108018IV-40-1号房产)。2005年4月13日,张炳发与其母车慧贤签订赠与合同,内容为车惠贤将西安市新城区建国巷4号房产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25108018IV-40-1号三幢全部房产赠与张炳发所有,并于4月28日在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做了(2005)西新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庭审中,经本院向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查阅,该公证处于2011年11月23日出具两份证明,内容为上述356号、357号公证书不是该处出具的公证书。该赠与合同中的张炳发的签字和盖章与其留存的签字和印章不一致,车惠贤本人不会写字,对于其在合同上的签字双方均不予认可。又查,车慧贤于2005年6月20日去世,张炳发于2011年5月11日去世。上述事实,有继承公证书、赠与合同、赠与公证书、证明两份、张风兰、张凤莲本人书写的证明两份、谈话笔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赠与合同所依据的(2005)西新证民字第356号、357号公证书已被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证实非该公证处出具,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纳。而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赠与人车惠贤的签字及受赠人张炳发的签字均被确定不属实,故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该2005年4月13日车慧贤与张炳发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诉讼费234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虹

代理

审判员 沈 颖

代理

审判员 王 洋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