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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陈芳与温州市爱俪嘉妮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温州市爱俪嘉妮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龙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陈芳。委托代理人:王潮。被告:温州市爱俪嘉妮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与被告温州市爱俪嘉妮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芳于2012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