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扶民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01098号原告卢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28日。被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13日。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2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林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