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王伯合,男。被执行人白学伟,男。王伯合与白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白学伟银行存款及个人收入474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白学伟自2012年10月9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