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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力军与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506号原告王力军,男。委托代理人朱万春,男,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冰,男。委托代理人马海峡,男,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力军诉被告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力军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力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原告王力军承担1,025.00元,退回原告1,025.00元。审 判 长  金 霞审 判 员  赵 君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