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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诉被告惠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惠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周**,女,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身份证号码:430426198306050***。委托代理人: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肖**。委托代理人:朱**,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惠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媚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