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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杜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杜**,女,汉族,1953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杜**负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连楚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