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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稳健、合肥安兴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稳健,合肥安兴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陈翼勇,李承耀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447号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光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稳健,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县。被告:合肥安兴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承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翼勇。被告:李承耀。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稳健、合肥安兴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陈翼勇、李承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合肥市庐阳区,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肥西县,原告的诉讼标的共计3472500元,依据最高院2008年4月1日生效的《各高院一审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案件,肥西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应受理此案,申请将该案件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明确了安徽、江西等省份辖区内省会城市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是3472500元,属于800万以下案件,且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合肥市管辖区域,也不属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因此,本案未违反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伍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