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汉民初字第00500号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某某,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负责人下落不明,原告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 延

审 判 员  李 璐

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