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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1208号原告: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畅蓉蓉,女,无业。被告:吴某,无业。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畅蓉蓉、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和,无法沟通,夫妻感情淡漠,自2010年7月分居至今,目前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双方抚养均可。被告吴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婚前、婚后感情均较好,没有较大的矛盾冲突,就是缺少沟通。其和孩子一直住在公婆家,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自由恋爱,次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12日生一子王艺涵,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好,婚后为家庭琐事、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2年2月起诉离婚后撤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前基础尚好,婚后为家庭琐事、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增加沟通,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且原告本次要求离婚,亦未提供确凿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冷静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努力搞好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