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235号罪犯张连刚,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周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连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9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连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1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连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连刚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