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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55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重庆瑞宏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小湾园区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瑞宏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小湾园区土地整治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瑞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289号。法定代表人:祁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道红,重庆瑞宏电器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小湾园区土地整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红旗村。法定代表人:杨大光,董事长。上诉人重庆瑞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小湾园区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碚法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瑞宏电器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重庆瑞宏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瑞宏电器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瑞宏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重庆瑞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译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