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2244号原告徐培照,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李永军,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徐辉堂,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培照与被告徐辉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培照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培照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培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培照负担。
审判员 柳孔圣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