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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2244号

徐培照与徐辉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培照,徐辉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2244号原告徐培照,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李永军,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徐辉堂,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培照与被告徐辉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培照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培照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培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培照负担。

审判员  柳孔圣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