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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永俊与李良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俊,李良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4113号原告郑永俊。委托代理人余春燕,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小波,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良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俊与被告李良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永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良英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