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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白玲霞与张秋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玲霞,张秋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1404号原告白玲霞,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被告张秋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玲霞诉被告张秋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玲霞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玲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玲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玲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