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白玲霞与张秋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玲霞,张秋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1404号原告白玲霞,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被告张秋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玲霞诉被告张秋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玲霞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玲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玲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玲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