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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法执字第1202号

青州农商行与曾庆堂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满堂,宫怀杰,曾宪法,曾庆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青法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褚玉国,理事长。被执行人曾满堂。被执行人宫怀杰。被执行人曾宪法。被执行人曾庆堂。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曾满堂、宫怀杰、曾宪法、曾庆堂、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7日审结。该案(2010)青法弥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账号的存款。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冯翠永执行员  谢国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