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青法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褚玉国,理事长。被执行人曾满堂。被执行人宫怀杰。被执行人曾宪法。被执行人曾庆堂。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曾满堂、宫怀杰、曾宪法、曾庆堂、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7日审结。该案(2010)青法弥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账号的存款。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冯翠永执行员 谢国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