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639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旭。委托代理人:沈培荣。被告: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洪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庆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