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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639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旭。委托代理人:沈培荣。被告: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洪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庆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