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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法执字第626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三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及个人收入4328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李某某自2012年10月9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