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3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李留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20-04-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李留柱;邵秀梅;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241号。

负责人:胡大群,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留柱,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住河南省杞县。

原审

被告:邵秀梅,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安徽省临泉县。

原审

被告: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南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穆媛媛,经理。

原审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255号。

负责人:刘松峰,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留柱、原审被告邵秀梅、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0)汕市区法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后,上诉人以其上诉的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永杰

审 判 员  陈小惠

代理

审判员  蔡永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佛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