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与赵晶,张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赵晶,张玉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大厦1-2楼。负责人胡青。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晓静,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晶,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张玉萍,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