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312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聂庆录与张继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庆录,张继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3128号原告:聂庆录。委托代理人:袁长熙,男。被告:张继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庆录与被告张继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