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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312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聂庆录与张继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庆录,张继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3128号原告:聂庆录。委托代理人:袁长熙,男。被告:张继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庆录与被告张继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