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严有福,男,生于1970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崔建龙,男,生于1972年10月8日。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严有福诉崔建龙、李智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建龙已全部缴纳了执行款12000元,且申请人严有福已全部领取12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曼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