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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昌伦与史央飞、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伦,史央飞,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杨昌伦。委托代理人:胡江川,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央飞。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沈叶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章琼,系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伦诉被告史央飞、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茅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