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栾胜先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黄岛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胜先,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黄岛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581号原告栾胜先,男,现年40岁,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倪佑超,男,现年30岁,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黄岛营业部,地址黄岛区长江中路266号银领汇都A座703室。原告栾胜先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黄岛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被告主体不存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胜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14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肖长春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传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