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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靳应战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靳应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17号申请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靳应战,男。本院在执行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靳应战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三国土监字(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0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靳应战已自觉履行完义务,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三国土监字(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