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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市天津街。

法定代表人:刘梦友,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联社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波,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德茂,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7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于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位于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独立路171-2号、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路、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石井沟村、吉林市丰满区榆树村四处国有土地(已被本院立案庭予以查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文明

代理

审判员  王力功

代理

审判员  王有强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