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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韩澎与河南兴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澎,河南兴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885号申请执行人韩澎。被执行人河南兴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梁谦,董事长。韩澎与河南兴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澎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兴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69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