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韩澎与河南兴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澎,河南兴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885号申请执行人韩澎。被执行人河南兴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梁谦,董事长。韩澎与河南兴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澎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兴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69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