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34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玲诉被告周淑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玲,雷东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346号原告赵小玲,女,陕西省人,住陕西省西安市五台乡。被告雷东林,男,四川省人,住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玲诉被告周淑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玲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小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小玲负担。审判员  杨建文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