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34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玲诉被告周淑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玲,雷东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346号原告赵小玲,女,陕西省人,住陕西省西安市五台乡。被告雷东林,男,四川省人,住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玲诉被告周淑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玲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小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小玲负担。审判员 杨建文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