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83号
申请执行人:花永红,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王金禄,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蔡志远(保证人),男,35岁,汉族,大华钢结构彩钢建筑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身份证号码不详。申请执行人花永红与被执行人王金禄债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5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2012年10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如下协议:1、蔡志远保证于2012年11月20日前一次付清申请执行人本息共计22000元,诉讼费140元,执行费206元由蔡志远承担(已交)。2、被执行人王金禄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文明
代理
审判员 王力功
代理
审判员 王有强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