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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中法民三仲字第60号

惠州市摩莎理发店与黎练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5-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惠州市摩莎理发店,黎练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中法民三仲字第60号

申请人:惠州市摩莎理发店。法定人代表:叶雪红。

委托代理人:张建英。

被

申请人:黎练峰。关于惠州市摩莎理发店申请撤销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2)331号仲裁裁决(黎练峰)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称:

一、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被申请人黎练峰原系申请人单位职工,豹哥是同事对他的称呼,他自称小豹,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1日到申请人公司担任厨师。申请人于2012年5月1日辞退被申请人,辞退的主要原因如下:1、做饭不准时。午餐12:00经常推迟到12:30分到13:30分才送到,晚餐18:00经常推迟到18:30分到17:30分。公司管理人员口头警告多次,总以借口推辞不服管理。2、经常下雨天就不做饭,也经常临时提出要休息不做饭,让其他员工很不满意,打电话或者当场质问管理人员为什么厨房每次说不做饭就不做饭不提前申请,下雨天就可以不做饭,而员工冒着雨还要上班还要饿肚子。公司管理人员口头警告多次,他自己也表示愿意改正。可是不到几天错误重犯,五一期间又不做饭,四月三十号还领了餐费,管理人员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打电话给他说为什么又不做饭,今天不做饭以后都不要做了,当时他的回答是不做就不做,没所谓。3、我方接到举报说他在宿舍玩K粉和冰毒,还经常聚众赌博。4.他没有健康证和厨师证。以上说明申请人不光工作不认真负责,经常旷工,而且人品和健康都有问题,他以上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还给申请人公司及其他员工都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不便,申请人是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通知了被申请人。惠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本申请人是因被申请人在2012年5月1日休假没做饭而辞退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给被申请人是错误的。

二、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惠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和《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决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惠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惠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2012)331号的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答辩称:第一,申请人说我做饭不准时,他给我的时间本来就是这个时间,没有说一点多七点多,那里经常停水,天气不好。第二,说我经常下雨天不做饭,经常请假不做饭,我休假的他没有定下给我,从开张到开除我,一直以来所有员工都知道我一个月休假三天,下雨天又买菜又送饭,我们厨房在七楼,他们有两个分店,他们说好可以下雨天休假,跟管理人员说下就可以当休假,所以并不是我经常请假不做饭。第三,我没有吸K粉、病毒。第四,我有健康证也有厨师证。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2)331号仲裁裁决(黎练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2)331号仲裁裁决(黎练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经查,申请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系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有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惠州市摩莎理发店请求撤销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城劳人仲案字(2012)331号仲裁裁决(黎练峰)的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摩莎理发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潮明

代理

审判员  江 玮

代理

审判员  李旭兵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