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红枫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红枫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杭州红枫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惠国。委托代理人朱根建。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阳晨。委托代理人黄瑞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红枫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红枫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杭州红枫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