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3406号原告吴娜。被告孟宪杰。被告丁春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娜与被告孟宪杰、丁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财产保全费660元,共计131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安章红
审 判 员 杜金荣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武晓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