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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三初字第3406号

吴娜与孟宪杰、丁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娜,孟宪杰,丁春胜,吴娜,孟宪杰,丁春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3406号原告吴娜。被告孟宪杰。被告丁春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娜与被告孟宪杰、丁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财产保全费660元,共计131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安章红

审 判 员  杜金荣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武晓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