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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骆怀忠与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怀忠,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骆怀忠。被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光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虞云新,总经理。原告骆怀忠诉被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0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骆怀忠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骆怀忠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