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51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廖某、蒋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蒋某

案由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514号公诉机关某。被告人廖某。因抽逃出资,于2011年6月15日被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7月6日被某。辩护人彭某。被告人蒋某。因抽逃出资,于2012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7月6日被某。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蒋某犯抽逃出资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5日,廖某和蒋某通过中介机构共同向深圳市视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筹)的验资账户注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并通过验资审计。2005年4月20日,深圳市视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工商部门核准成立。2005年4月25日,该公司的100万元注册资本从验资账户进入该公司对公账户,并于当日被全额转账支付给深圳市明亮贸易行,即深圳市视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被全额抽逃。后来,该抽逃出资的行为导致深圳市视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如期清偿深圳市金兔精密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的货款。2011年6月15日,廖某被抓获。2012年5月8日,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阶段,廖某、蒋某赔偿债权人深圳市金兔精密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和蒋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廖某、蒋某的供述,证人蔡某的证言,立案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诉讼证据,支票、银行进账单、银行询证函、特种转账借方传票、验资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抓获经过,和解协议、收条、民事裁定书、结案通知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和蒋某身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和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赔偿其公司债权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公司债权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锦 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瑛书记员 潘攀(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