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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唐登勇诉被告王奇、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登勇,王奇,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19号原告唐登勇,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蔺向荣,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奇,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北路桃苑福园小区B幢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登勇诉被告王奇、陕西天龙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登勇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登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登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3元,原告预交2233元,缓交2000元,退回原告2233元。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沁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