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437-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与东莞钰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东莞钰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437-2号原告: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辅城坳凤岐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锐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瑞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耿东,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钰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2号。法定代表人:冯起渊。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钰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587.20元,由原告深圳市宏昌行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泽林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惠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