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广荣与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李广荣,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个体户。被告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电大东南一百米处三岔路口“乐仁轩足浴”三楼。法定代表人谢锦彪,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荣诉被告延安亨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荣撤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原告李广荣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李广荣承担3035元。审判员  黑振燕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