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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刑初字第634号

田元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田元川;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善刑初字第6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元川。2008年2月1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7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元川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云华、代理检察员王茜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元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4日傍晚,被告人田元川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善东路城东小区137号四楼被害人崔太双的租房,采用插片开门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560元。案发后,被告人田元川已退赃1000元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元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太双的陈述,证人宋长龙、蒲艳林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元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元川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元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元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杨 亮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